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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双方无共同财产”条款的效力如何?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72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离婚律师在日常处理案件时发现:很多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喜欢用双方无共同财产来概括解决双方的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对此,本律师认为这种约定的法律效力是不确定的,日后很有可能会因此而发生纠纷。

举个曾经办理过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为例:马先生(化名,被告)与杜女士(化名,原告)因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而协议离婚。由于在分居期间的财产均是各自管理各自名下的,马先生便误认为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就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约定为简单的一句话,即:双方无共同财产。然而,离婚后不久,杜女士便发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以离婚时遗忘分割了马先生名下位于合肥市某房产为由,要求重新分割并获得补偿。

对于该案,本婚姻律师认为:由于离婚协议中的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与事实不符,故该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虽然双方分居多年并管理着各自名下的财产,但这些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并确定所有权归属及补偿问题。本案中,马先生错误地认为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进而在离婚协议中没有对相关财产进行处理。既然如此,则杜女士发起的分割房产诉讼便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了。

鉴于上述情况,马先生有两种应对方案:1、在诉讼中仅就该房屋进行分割问题应诉。这么做的缺点是:由于仍未解决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日后还有可能再次发生纠纷;2、将双方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一并在本案中提出,并请求法院予以分割。这种方案的缺点是:由于财产种类的增加,会导致案件变得复杂,但优点是:不仅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双方全部财产问题,而且还可以作为追究女方名下财产的反制手段。

经过仔细分析,马先生决定采用第二种方案。于是,双方名下的财产均被查出并准备重新分割。杜女士自然也承受了不小的压力。最终,双方在法庭上达成调解,以马先生再补偿杜女士30万元的方式彻底解决了全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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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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