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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协议离婚未办手续,离婚协议能否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607 次浏览 | 分享到:

协议离婚虽然是方便快捷、不伤和气的首选离婚方式,但是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与对方协商,最终却谈判失败。再比如虽然协商成功却在日后发生争议,还要起诉到法院予以解决。本律师就曾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代理过一起虽然双方达成了协议离婚手续,并且在离婚协议书上已经签字,但因一方反悔而只能诉讼离婚的案件。这其中双方对已签字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能否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而争论不休。


我的当事人张先生(化名,原告)与刘女士(化名,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而打算协议离婚。经过长达一年的谈判,双方最终达成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中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套房屋约定为:“房屋全部归女方所有,剩余未偿还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签订该协议后,张先生很快便后悔了,于是尝试和女方重新协商,而刘女士则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且已经签字生效,只能按此履行。双方为此僵持不下,于是张先生委托本离婚律师起诉至朝阳区法院。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争议问题完全符合该规定,所以在张先生反悔的情况下,双方的离婚财产不能再按照该协议进行分割。由于案件情况并不复杂,且法律规定明确,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否定了离婚协议的效力,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平均分割了涉案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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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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