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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以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约定“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549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财产协议问题的马先生(化名)。他于今年初刚与前妻协议离婚。协议之初,马先生将包括房产在内的绝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价值800万元)给了女方,自己基本上是净身出户。然而离婚后女方对其探望孩子处处设限,导致马先生基本上无法实现探望权。于是,马先生开始后悔当初的离婚财产分割约定,并且认为自己有权以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显失公平”作为理由请求法院撤销该约定,重新分割财产。


对于马先生的想法,本离婚律师并不认同。虽然我国法律关于民事行为的撤销理由中有“显失公平”,但这个理由并不能适用于离婚协议。原因在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协议双方毕竟曾经是夫妻关系,在订立协议时除了金钱利益的考虑外,往往会受情感因素的影响,所以不能将一方放弃大部分财产,甚至“净身出户”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

虽然马先生不能以“显失公平”作为理由撤销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但马先生可以凭离婚协议就探望子女问题起诉女方,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明确自己探望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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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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