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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离婚协议中40万元补偿款的性质该如何理解?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512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正在代理一起由于离婚协议约定不清而发生争议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我的当事人刘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经十年。去年,双方经协商,男方以净身出户为条件与刘女士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其中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包括已明确的财产总体约定为:“1、双方同意离婚;2、孩子由女方抚养;3、位于北京市某处房屋归女方所有,未来由孩子继承;4、男方在离婚后向他人借款并补偿女方40万元;5、男方如在日后生活困难,则对上述房屋享有居住权。”就这样,在男方名义上净身出户的情况下双方协议离婚。然而,在离婚后数月内男方便再婚且突然出资100万入股一家公司,并以数百万元的价格另行购买了一套房屋。这一情况让刘女士很意外,经过调查发现,男方在离婚前一年私自转移了千余万元的存款。于是,刘女士与男方交涉此事。没想到男方却矢口否认并在短信中声称自己在离婚时已经没有财产,是净身出户。谈判破裂,刘女士便委托本离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相关财产去向并依法分割。

由于离婚协议中的40万元离婚补偿款的性质约定不清,开庭后,双方就离婚协议中的40万元的性质发生了争议。我方坚持认为由于双方婚姻持续了十几年,男方要求离婚给李女士造成了情感伤害,加之刘女士在离婚后还要抚养孩子,所以该40万元属于离婚时的情感补偿。对此,男方却认为离婚时大部分财产都给了女方,该40万元是对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明确的男方得到财产的折价补偿款。

为了证明40万元的性质。本律师拿出了男方在离婚后发给刘女士的短信。在短信中,男方声称自己是净身出户。既然是净身出户,则意味着男方在离婚时没有得到任何财产。既然没有得到财产,则男方答辩所称“40万元是对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明确的男方得到财产的折价补偿款”便不可能成立。所以只能是情感补偿款。

该案未当庭判决,相信法官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断的。本律师在此提醒大家:离婚协议中相关问题的表述一定要明确,不要用词含混,否则非常容易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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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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