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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女方在离婚后需从自建房中搬出的约定有效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457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律师于今日接受了一起关于离婚后腾房的纠纷。该案中,我的当事人的确无权继续在涉案房屋中居住,但由于情况特殊且男方选择了错误的诉讼方式,为此,应女方当事人的请求,本离婚律师决定代表其应诉。


我的当事人张女士(化名,被告)与周先生(化名,原告)五年前登记结婚后一直居住在一套自建房中。后因夫妻感情不和,男方早从该房屋中搬出,张女士则继续居住。今年年初,双方达成协议并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关于上述房屋双方约定:“离婚后一周女方则需从自建房内搬出,并将房屋钥匙交与男方。”然而在离婚后,张女士另行租房却非常不顺利,加之发现男方在离婚时隐瞒了一些财产却交涉未果。于是张女士索性在上述房屋内继续居住了下来。这么做的结果当然是男方以张女士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要求腾房。就本案来说,双方约定在先,所以张女士的确没有拒绝搬离的理由,但在起诉书中本律师却发现男方在事实陈述中有一个关键错误,即男方声称上述自建房为其父母建造,所有权是其父母。稍具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男方如此说法其实是把自己和张女士均排除在了自建房使用权主体之外。换句话说就是其自认只有父母有权利决定谁可以在自建房中居住。既然男方没有决定权,那么他当然也就没有权利要求女方腾房。男方的如此表述足以直接导致离婚协议中的有关条款无效。

基于上诉理由,本律师认为张女士还是可以打这个官司的。至少可以在本次诉讼中让法院先驳回男方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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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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