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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费用问题的条款应如何表述?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424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为一位准备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吴女士(化名)修改了一份其自拟的离婚协议书。由于对婚姻法的一知半解,离婚协议书中的问题有很多,本律师仅对其中自认为最有分析价值的子女医疗费条款拿来与大家讨论一下。


先介绍一下案情:吴女士与男方结婚已八年,婚后生育一女小红(化名,现年七岁),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于是,吴女士自己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孩子归其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为了保证日后孩子生大病接受治疗所需费用的问题,吴女士在第六条特意规定:“女儿如有大病,男方需负担医疗费的一半。”看似普通的一句话,但本律师却发现其漏洞百出,需要修改。首先,“大病”用词含混,容易产生分歧,所以需要明确“大病”的标准。其次,缺少男方负担此项费用的期限,所以需要明确负担到孩子多大年龄。再有,疾病各种各样,有的比如感冒,接受一次治疗便可能康复,而有的疾病治疗过程会比较长,需要接受多次,甚至长期治疗。还有些疾病前期看似并非“大病”,后期才可能发现很严重。很显然,吴女士并没有考虑到其中的复杂性,想当然地以“大病”来包含所有情况。殊不知,这种表述方式在日后是非常容易发生争议的。再有,就是男方具体应在何时支付医疗费的问题。是在医院开出药费单时便支付?还是在吴女士实际支付后再向男方索要?这种不明确也会发生争议。

经过本离婚律师的耐心讲解,吴女士也认识到了其中的隐患。最终,该条款修改为:“如女儿在年满18周岁前因生病单次接受治疗,女方为此实际支付的医疗费达到二千元元以上时,被告需额外负担其中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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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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