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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对离婚财产约定反悔的理由一般可以是哪些?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398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到了一个咨询有关协议离婚对财产分割方案反悔问题的电话。电话中一位女士向本离婚律师诉说了自己的遭遇。原来,她与男方于3年前协议离婚。离婚时非常伤心,故而放弃了大部分财产,只要求自己抚养孩子,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而主要的夫妻共同财产则是两套房产,目前价值千万元以上,均归男方所有,男方仅象征性地补偿女方200万元。离婚后,男方并未如约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而逐渐从离婚打击中走出来的这位女士对没有得到应有的离婚补偿也万分后悔。于是向本律师咨询有何方法可以挽回损失。

对于这位女士的情况,本律师首先要明确一点:离婚后男方未如月支付抚养费与重新要求分割离婚财产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需要分别诉讼予以解决。抚养费问题应以孩子为原告,这位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抚养费纠纷之诉,而重新分割财产则要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

在上面这两个诉讼中抚养费问题比较简单明确,比较困难的是重新分割财产问题。根据本婚姻律师的经验认为:虽然婚姻法规定对于签到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但在实践中由于证明欺诈、胁迫情形是非常困难的,加之对此类情形起诉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所以以此为理由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比较可行的另一个办法则是寻找离婚协议书中的语句漏洞,如果出现含义模糊,甚至根本没有提及相关财产,仅是一方给予另一方离婚补偿款的情形时便可以离婚时相关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被分割为由而发起诉讼。这种诉讼的成功率还是比较高的。

本律师还要说明的一点是,以有关财产在离婚时未被分割为由起诉的,对方往往以离婚已经超过一年为由进行抗辩,但对方的抗辩是不能成立的。这是因为:所有权作为物权的一种是不受时效限制的,既然这项财产是你与对方共同的,在离婚时未进行分割,则无论过多久,它仍然是你们的共同财产,当你起诉时表明的是你不愿与对方继续共同拥有该项财产,请求法院进行分割。所以这种权利不受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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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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