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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离婚协议应以哪个为准?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386 次浏览 | 分享到:

协议离婚的过程往往经过男女双方的反复谈判与协商才能完成。而离婚协议书更是会被反复进行修改,有时甚至在离婚后也会进行修改。面对如此多的离婚协议书,该以那份为准呢?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认定:

1、总体上来讲,由于在正式离婚前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基本上都是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为条件,而这些协议均没有最终用于办理该手续,所以都是不生效的,岁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鉴于第一点的原因,所以大体上应该以民政局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内容为准。

3、如果在民政局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中存在没有涉及的问题,而男女双方在离婚后又补签了相关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则,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那么该约定可以作为离婚协议的合法有效补充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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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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