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离婚律师前往廊坊市广阳区民政局调查婚姻档案时遇到一个打算变更离婚协议书内容的女士。原来,她与男方于上个月刚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然而,双方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套房屋进行分割。现在,这位女士打算分割该房产并和男方达成一致意见,但房产管理部门却表示只能按照离婚协议中有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来办理变更手续,没有约定的话不能办理。为此,这位女士便来到民政局,希望对离婚协议书进行修改——加上房产分割的约定。
这位女士解决该问题的方式明显是错误的,因为民政局是按照当初的离婚协议书内容办理的离婚登记手续。所以,离婚协议书对民政局来说是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如果可以对民政局保管的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后做任意变更的话,将会造成法律关系的不确定和混乱。
那么,这位女士应该采取的正确方式是:1、向法院就该房产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如果双方已经达成一致的话,可以让法院出具调解书,然后凭法院的调解书前往房产部门办理变更登记;2、如果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允许的话,可以按要求达成买卖协议,一方放弃房产并获得补偿。
另外,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还提出了第三种方法:如果双方尚未另行结婚,可以办理复婚手续,然后再达成新的离婚协议书后再次协议离婚。这么做就可以拿着新的离婚协议书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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