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按理来说,一般人对该法条的理解都应该是:中国法院可以管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的离婚案件。然而这里有一个前提,即“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定居国法院不受理是中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一个前提条件。然而,在本律师处理涉外离婚案件当中,的确又遇到有些人,包括其他离婚律师,乃至法官对此做不同的理解。按照他们的理解,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并非是前提条件。从而得出结论:即使定居国法院受理了案件,中国法院也仍然可以行使管辖权。
对于上面那些人对于法条的理解,本婚姻律师难以苟同。因为如果按照他们的理解去做,则会在现实当中出现平行诉讼,甚至外国法院已经判决解除了婚姻关系,而中国法院又重复审理的情况。而这将带来严重的后果,即由于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解除时间不一致,导致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差异,甚至由于一方再婚后新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与旧的相互交叉重叠。从而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婚生与非婚生子女的确定,遗产的继承,乃至是否涉及重婚进而违法犯罪等埋下法律都难以解决的隐患。
既然上述问题如此严重,本离婚律师便认为有必要对该法条加以分析和明确其本意。
首先,从字面来看,在该法条当中,“如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这半句话当中最为关键的字应该是“如”。其意思为假定。也就是这半句话是假定了一个前提,即如果出现“定居国法院以上述理由不予受理,并且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离婚”的情况,后半句话便给出了解决方案——“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上述分析只是从字面上做的解释,也叫文义解释。为了印证本律师的文义解释是否正确,我们还需要探究一下立法者的本意及其渊源。
为此,本律师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后发现,该法条源自我国1983年由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合制定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其中第3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住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如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当事人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以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时,双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已迁居其他国家仍按以上规定办理,但有关法律文书需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已回国定居,其离婚申请则向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该文件虽然现在已经被废止,但是立法者将上述规定提炼总结后就形成了如今的法条,即:“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立法者虽然对其加以提炼,但是很显然,立法者将“如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作为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前提条件并没有改变。这从现在大多数人的理解也可以印证。
再有,我们还可以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理解一下:遍观全文,1983年的这份文件无论从华侨结婚,还是离婚的处理主导思想都是:中国法院行使管辖权是补充,目的是为了保护海外华侨在当地遭遇不公正对待时的救济措施,而非主动的长臂管辖。为什么婚姻案件不适合进行长臂管辖?原因就是前文所述——会给法律关系带来无法解决的逻辑悖论。举个例子:特朗普和他妻子的婚姻关系中国是承认的。那么,换做双方都定居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被当地法院判决离婚后,一方或者双方又在当地再婚了,他们再婚所建立的婚姻关系理应也被中国承认。然后一方又向中国法院发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旧的婚姻关系。中国法院如何处理?行使管辖权,再判决一遍离婚?那华侨再婚对象的法律身份该如何对待?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那你凭什么承认特朗普和他妻子是夫妻呢?毕竟特朗普离过婚。那认定也是有效的婚姻?如果是有效的婚姻,是否就意味着中国承认多夫多妻制度了?怎么可能,这不是笑话吗?
最后,本律师还想说一个辅助的理由——翻遍中国关于在国内登记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的起诉离婚案件有关管辖的法律规定就再无其它了。也就是说,对于此类华侨离婚案件,法院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来解决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的离婚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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