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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应该如何应对法官就离婚协议书的相关提问?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350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在朝阳区法院代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由于临近年底,法官急于结案,但该案情况非常复杂,故而法官在法庭上非常有针对性地向我方(原告)发问,意图迫使我方撤诉或抓住我方回答过程中的漏洞而判我方败诉。然而,本离婚律师沉着应对,顺利化解掉了这个问题。

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刘先生(化名,原告)与李女士(化名,被告)于去年10月份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仅就房产与车辆问题做了分割,未涉及银行存款。离婚后,刘先生偶然发现对方隐瞒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存在的数个银行账户,为此委托本律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在庭前组织的交换证据阶段,我方拿到了对方提供的三个银行账户明细。通过审查,本律师不仅发现对方隐瞒了几十万元的存款,还通过转账记录新发现了另外三个以前不知道的、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为此,本律师在正式开庭时又提出要求查询新发现的账户。没想到法官在看到我方的调取证据申请书后并没有当即批准,而是对我方展开询问。首先,法官问道:“原告,你是如何知道这些账户的?你们在离婚协议中不是已经明确约定没有共同债权债务了吗?”很明显,这个问题表明了法官想撇开详细追究被告银行存款,把问题引到我方是否有权利提起本次诉讼上来。如果我方回答在离婚时知道对方账户,但没有分割的话,法官肯定抓住把柄做文章的。对此,本律师回答道:“对于前三个账户的发现,是因为双方离婚后,被告到原告处搬东西时将手机落下,我的当事人在翻看手机内容时发现的。另外三个银行账户是在本次诉讼提起之后,从被告所提交的前三个银行账户明细单中发现的。总之,都是在离婚后才发现。另外,我认为离婚协议书中所写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本案追究的是对方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见本律师“不上套”,这位法官只好宣布:“被告你把其余三个银行账户明细打印出来吧,今天因为证据不全先休庭,等打印出来后再安排开庭。”

通过这件事情可以看出,法官的问题都是非常有针对性的,看似漫不经心的问话和你的回答都会被书记员记入庭审笔录,回答不好就可能会直接导致自己败诉。所以,本律师建议大家在回答法官的问题时一定要谨慎,想清楚法官问话的目的再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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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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