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当事人关于与精神病人之间如何分割离婚房产居住权问题的咨询。虽然在大多数人,乃至大部分法官的认识里,与精神病人离婚时应该照顾精神病人的利益。然而,凡事没有绝对。更何况不同的离婚案件各有其与众不同之处。故而,不能一概而论。就比如在该案当中所涉及到的离婚房产居住权的分配问题。
男女双方结婚已经多年。女方从婚后第三年左右被诊断患有精神疾病。期间曾多次入院接受治疗。虽经治疗,女方的情况却并未好转。发展到现在每年都要至少住院半年以上的程度,并且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他们的儿子受遗传影响,也被诊断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目前跟随男方生活,接受男方的照顾。男方是央企职工,在婚后通过单位购买了一套央产房。虽然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也支付了数万元的房款,但是至今仍未办好房产证。也就是说他们没有获得房屋的产权,仅有居住权。
眼看自己即将步入老年,体力和精力逐渐衰退,照顾孩子已经让自己力不从心,更何况还要再照顾女方。长此以往,男方萌生了离婚的打算。虽然女方的娘家人最终同意离婚,但是在关于上述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上却不肯让步。在他们看来,虽然在离婚时无法分割房屋的产权,但是可以确定居住权。而女方是精神病人,没有收入,也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理应受到法律的照顾。因此,坚持认为房屋的居住权应该归女方所有。对此,男方也不肯放弃居住权,毕竟这是自己仅有的一个房产。
经过向多位律师咨询仍未得到理想解决方案的情况下,这位男士找到本离婚律师寻求帮助。
了解了上述案情之后,本律师认为男方不应被女方是精神病患者所唬住。虽然法律规定在离婚时要照顾身患精神疾病的当事人一方,但是仍应该坚持离婚房产的分割原则——考虑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在本案当中,首先,女方长期住院,而男方及他们的孩子则始终居住于该房屋内。足见男方对于房屋使用权的需求明显高于女方。其次,男方作为家庭当中唯一健康的人,即便在离婚后也要继续履行照顾身患精神疾病的孩子的义务。而凭其经济能力根本无力另行购房居住。即便是租房,也将让男方的经济难以为继。反观女方,虽然她的经济能力还不如男方,但是她在离婚后会有新的监护人——她的弟弟负责照顾。而这位新的监护人不仅身体健康,而且经济条件优越。完全能够给女方提供足以满足其日常生活需求的住处。
综上,该案所涉房屋居住权的确定不应主要考虑女方的身体状况,而更应该考虑双方在离婚后的客观生活状态及真实需求。基于上述理由,本婚姻律师认为法官在判决离婚时应该将涉案房屋的居住权判给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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