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离婚财产分割方案时,双方当事人往往很难达成一致。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来办案经验认为,这些分歧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与价值。
对于上述分歧,也许有些人会提出一个解决方法——竞价。毕竟价高者得是非常简单的。然而,本律师认为竞价的方式也是非常“粗糙和粗暴”的离婚财产分割方法。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经常不能很好地体现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对于离婚财产分割所应体现的法律精神和原则。
正因为如此,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对于法官在分割离婚财产时仅能对极个别财产,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竞价的方法来解决。
首先,能够采取竞价方式解决的财产仅限于房屋或者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其次,对于房屋采取竞价方式进行分割的前提是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或者主张经营该个人独资企业。
最后,对于房屋如果要采用竞价方式还需要双方都同意。
虽然法律对于以竞价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限制非常严格,但是根据本婚姻律师的经验认为,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官经常会利用调解的机会,通过让双方相互报价来解决某些财产的所有权争夺问题。这种做法非常类似于竞价,但最终仍然是调解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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