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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部分无效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334 次浏览 | 分享到:

离婚协议都是男女双方之间协商的产物,其中一些是由专业离婚律师起草,比较正规,双方离婚后很少会为此发生争议。但还有一些离婚协议来自于其它渠道,比如网上下载格式后直接套用、从婚姻登记处领取表格式文书而填写。由于每个离婚案件都有自己的特点,采用这种生搬硬套方式难免会出现问题,甚至会因为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本律师不久前就在北京市大兴区法院代理了一起因离婚协议内容违法而引发的纠纷。

我的当事人刘女士(化名,原告)与胡先生(化名,被告)于2013协议离婚。为了省事儿,刘女士将双方协商的结果直接套用在从网上找到一份离婚协议书中。其中关于共同购买的位于大兴区某小区二居室住房的分割约定为:南侧房间归刘女士所有,北侧房间归男方所有,厨房、客厅洗手间则共有。然而,离婚后胡先生很快便有了女朋友并经常带回上述房产内,时间一长双方便爆发了矛盾。此时的刘女士很是后悔当初的决定——为了不用相互支付巨额房屋补偿款、又能保住房子而与男方约定房间分别所有。为此,刘女士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

对于该案,本婚姻律师认为刘女士完全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房产,而不必要担心离婚协议中的有关约定。因为离婚协议中的该约定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我国物权法关于房屋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一物一权”原则。所谓“一物一权”是指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住宅楼中的最小所有权单元是“套”而非“间”。所以刘女士与男方在离婚协议书中以“间”为单位分割房屋所有权明显违反了上述原则,理应是无效的约定。

于是,本律师向大兴区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认定离婚协议中的有关房产所有权分割的约定无效,判决房产归刘女士所有,同事刘女士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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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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