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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为什么不能全部撤销?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5-10-22 | 19 次浏览 | 分享到:

当婚姻走到尽头,男女双方选择协议离婚未尝不是一个好的解决方式。虽然离婚协议当中解决了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及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但是在这三个问题当中,在离婚后可以直接发起撤销诉讼的却只有离婚财产分割。至于其它两个却只能采用其他方式加以改变。比如发起诸如子女抚养费或者抚养权的诉讼,对离婚协议当中已经确定的子女抚养问题加以改变。而对于男女双方婚姻关系,更是只能采用复婚的方式来改变。无论如何,对于这两个问题都不能像离婚财产分割那样采用起诉撤销的方式来解决。

对于上述现象,本离婚律师将以婚姻关系的解除作为例子来说明一下原因。

一、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乃是我国婚姻法律当中的一个最为基本的原则。民法典规定:“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作为婚姻自由的一个必备内容,离婚自由当然也应该受到法律的尊重。故而,当男女双方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了婚姻关系之后,国家机关便不能再予以否定。鉴于此,离婚后如果一方打算向法院发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当中有关婚姻关系解除的约定时,法院不仅不会准许,甚至会拒绝受理。

二、防止权利被滥用。

如果当事人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允许他们随意撤销,结合实际来看,将会鼓励当事人出于房产、户籍、子女入学等非婚姻目的的“假离婚”,进而严重削弱婚姻制度的严肃性。

三、令婚姻法律面临逻辑困境。

举个例子:如前所述,根据婚姻自由及一夫一妻原则,当事人在离婚后即可与他人再婚。如果允许当事人撤销此前的离婚,将自动恢复与前任的婚姻关系。此时,当事人将同时拥有两个婚姻关系,而这不仅会违反一夫一妻原则,而且引发诸多法律都无法解决的诸如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监护等一系列的严重问题。

正因为如此,我国法律才规定了婚姻关系一旦解除后便不能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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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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