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离婚律师的多年来的办案经验认为,很多当事人都知道照片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然而,对于如何将照片作为证据而在诉讼中起到其应有的证据却并非一般人所能做到的。对于本律师的这个观点,也许很多人不理解。那么,就让本律师以一起离婚诉讼中非常有代表性的,当事人利用照片在举证过程中所犯的错误为例进行分析。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目前由于婆媳关系紧张而闹到了离婚的地步。男方起诉女方离婚并要求儿子的抚养权。女方虽然同意离婚,但是也要求儿子的抚养权,并且额外提出:男方曾经多次对其家暴,致其受伤为由而请求法庭判令男方向其支付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在内的离婚赔偿金共计八万元。为了证明自己所述是有事实依据的,女方当庭出示了十余张受伤部位的照片作为索赔的证据。
在与男方核实情况并得到女方所述都是谎言的答复后,本律师便在反对女方索赔的基础上开始从专业角度开始对女方所提供的上述照片进行质证。
一、这些照片并非原始证据,而属于传来证据。在缺乏原始证据印证的情况下,这十余张照片缺乏足够的证明力,甚至无法辨别它们的真伪。因此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所有这些照片仅是身体某些部位,甚至难以判断它们是否是人类身体某部位或者是其它生物乃至物品的照片。因此,它们无法证明女方本人曾经受伤,更不能证明男方实施过家暴而导致女方受伤。
三、假设女方曾经受伤,且是由于男方实施家暴所致,也无法证明女方是否接受了治疗,以及其因为接受治疗而花费的医疗费数额是多少?
单凭上述三点质疑就足以否定这些照片的真实性、与本案的相关性,因此它们并非合格的证据,丝毫不具备证明力。
就这样,女方提供的这些照片被本婚姻律师轻松否定。女方的索赔计划彻底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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