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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就如下两个问题反悔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5 | 395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对离婚协议反悔的王女士(化名)的咨询。她与前夫于去年10月份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对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进行了约定。然而,离婚后王女士才发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有第三者,而且还有共同的孩子。不仅如此,男方还在离婚时谎称婚后共同购买房产时向亲友借款60万元,为此在离婚协议中书双方约定房子归男方并由男方负责偿还60万元的债务。同时,双方对该房产的估价减去了这60万元,导致王女士获得的房产补偿比应得的少了30万元。感觉受骗的王女士打算推翻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1、追究男方有第三者的过错责任,要求离婚赔偿;2、重新分割房产,要求男方再支付30万元的房屋补偿款。

对于王女士的打算,本离婚律师认为只有要求房产补偿是可行的,至于过错赔偿却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理由是: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双方离婚未满一年,且男方存在欺诈情形,所以只要王女士能拿出证据证明男方所称60万元债务是虚假的就不难再获得些补偿。

2、关于协议离婚后再主张过错赔偿的问题,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但该案的情形却不能适用,因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赔偿有一个先决条件,即离婚是由于该条所规定的过错情形所导致。本案中,王女士在离婚时并不知道男方长期有外遇,而是以其它夫妻感情不和的原因为由而离婚,所以不符合过错赔偿的规定。鉴于此,未来王女士的离婚赔偿要求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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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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