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子女抚养权的离婚案件中,身为父母的男女双方往往都想将孩子留在身边。要想解决这种争议,寻找证据,以证明对方不适合直接抚养孩子便是一个很不错的方法。
本离婚律师认为,寻找对方不适合直接抚养孩子的证据类型有很多。要想确定哪些证据才是需要获取的,需要首先确定以哪些事实为基础。比如在本律师曾经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我方便收集了与对方管教孩子手段不当相关的证据,最终帮助当事人争得了孩子的抚养权。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刚满5岁。由于男方脾气暴躁且经常对女方及孩子使用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女方为此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对于该诉讼,男方虽然同意离婚,却坚持要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而对女方而言,离婚后让孩子跟自己生活也是志在必得的。由此,子女抚养问题成了该案的争议焦点。
从双方的受教育程度、工作、收入水平、照看孩子的精力时间等方面来看都大体相当,难以判断孰优孰劣。而从孩子的年龄上来看,其既不属于尚未满两周岁的儿童,原则上要判归女方抚养;又不属于已满八周岁,可以询问孩子的意见,让其表示愿意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生活的年龄段。由此来看,要想帮助女方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的确需要做一些深入细致的工作。此时,本律师便想到了二人离婚的原因——男方脾气暴躁,经常对女方和孩子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暴力。只要能够证明这一点,法律的天平自然会在孩子抚养问题上向女方倾斜。
既然双方婚后共同生活过多年,必然会留下很多相关的证据。为此,本律师收集了如下证据:
一、男女双方发生矛盾时,男方对女方使用暴力时的录音及事后女方针对自己受伤就医的记录;
二、男方在与女方的微信聊天中,男方声称对孩子的管教必须要加入打孩子这个简单粗暴的手段的观点;
三、幼儿园老师的证人证言。内容是老师曾经不止一次发现孩子身上有伤痕,经过询问孩子和家长得知是男方对孩子使用暴力所致。
面对上述证据,男方声称这都是“为了孩子好”等辩解基本上相当于认可了证据的真实性。由此,男方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处于被动的局面。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男方拱手让出了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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