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Divoce lawyers

      首 席 律 师​​
中美两国关于离婚经济帮助的异同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3-29 | 323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有些华裔当事人由于来自中国大陆,所以他们不仅要在美国打离婚官司,也经常会求助中国的律师以解决一些在中国大陆境内的问题。由此,本律师便会偶尔遇到当事人与我商讨如何解决离婚经济帮助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在美国离婚诉讼中并不存在“离婚经济帮助”这个专门的法律名词 ,在美国离婚法律体系当中所运用的是“Alimony/Spousal Support”。中文直译过来应该是“赡养费/配偶经济支持”。而中美法学界则约定俗成地将其翻译为“赡养费”或者“配偶赡养费”。对于这个翻译,本离婚律师认为是存在问题的。毕竟在中文语境当中,“赡养”乃是指晚辈对长辈给予经济、生活上的帮助及精神上慰藉。这与夫妻离婚后,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经济帮助相去甚远。为此,本律师将两国的这项离婚法律制度统称为“离婚经济帮助”。

一、中国的法律规定

所谓离婚经济帮助,在中国法律框架内的规定极为简单,甚至只有一个区区几十个字的法条。那就是“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提供离婚经济帮助的条件是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而这个困难的标准有很多,最常见的比如一方的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再比如一方身患重病,急需花钱雇人提供生活照料等。关于这一点,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提供经济帮助的数额。对此看似没有明确的标准,其实法官们通常会结合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并以能够维持接受帮助人的基本生活为准,同时还要考虑对方的经济承受能力。

(三)帮助的期限。我国婚姻法律曾经将帮助的期限定为两年。然而,该期限已经被民法典所取消。因此,期限应该维持多久是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权所确定的。

二、美国的司法实践

由于美国是判例法与成文法相结合的司法制度,故本离婚律师将此问题称作“美国的司法实践”。

(一)提供离婚经济帮助的条件主要有:离婚时一方的收入是否明显低于另一方;接受帮助的一方是否因为婚姻家庭,为了对方的发展做出了牺牲进而影响了自己的赚钱能力。

(二)经济帮助的数额。该数额通常以能够维持受帮助方在离婚后还能够维持其原本在婚姻生活中的状态。

(三)帮助的期限。美国各个州对此问题并没有给出统一的标准。主要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虽说这是自由裁量的范畴,但是还是有一些规律可循的。一般而言,该期限是法官认为接受帮助的一方从离婚后到其经过努力获得赚足够钱的能力所需的时间。还有一些州,比如加州会依据双方婚龄为标准,将帮助的期限限定在婚龄的一半。无论如何,美国法院极少判令当事人可以终身接受经济帮助的。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关于离婚经济帮助的制度有很多不同,但是它们的出发点及原理却是相通的。不仅如此,中美两国的法官们对此问题都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室

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微信号:13693697164
邮箱:
songjlvshi@sina.com
Q Q:12019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