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受一位女士关于起诉离婚问题的咨询。其中一个有意思的细节是:这位女士打算请自己的三姨来帮忙。在他们的眼中,这位三姨可以不一般,而是位能人。不仅做生意是一把好手,更是能说会道。要想辩个理儿,普通人还真都不是她的对手。因此,日常亲戚们要是遇到什么难事儿,都会求她帮忙。而她也是热心肠,往往都是有求必应。就这样,女方家人决定委托三姨帮助女方打好这场官司,为女方出口恶气。
然而,家里有人反对。理由是只有律师才能代理别人打官司,没听说过找亲友做诉讼代理人的。这个说法顿时让女方犹豫了起来,于是找到本律师在做离婚咨询的同时,顺便解决一下能否让自己的三姨帮忙打官司这件事情。由此就涉及到了一个问题——离婚诉讼代理人的法定范围是什么?换句话说就是:哪些人可以作为离婚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了如下几种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这个很好理解,毕竟绝大部分律师的职业定位就是诉讼代理人。尤其是离婚律师,更是专业代理离婚诉讼的。
二、基层法律工作者。关于这类人,本律师原本以为他们都活跃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在本律师多年的职业生涯中只遇到过一次对手是法律工作者的情况。而他竟然来自北京市海淀区,挺有意思。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 据此,如果这位三姨能获得有关部门的推荐,便可以成为女方的离婚诉讼代理人。
四、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由于离婚案件不涉及非自然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况,因此,我们只谈“当事人的近亲属”问题。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结合该案,三姨乃是女方母亲那边的亲姐妹,当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无疑。因此,这位三姨据此法条也是可以作为离婚诉讼代理人的。而且和第“三”项来比,还省去了有关部门推荐这个步骤。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