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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密歇根州与中国关于夫妻婚后财产协议法律效力的比较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2-02 | 94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正在处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其中有个问题乃是关于夫妻婚后财产协议效力。由于该案涉及到美国密歇根州的法律。本离婚律师发现其中有一些有趣的地方,故决定将其与中国婚姻法律的规定做一个比较。

先来介绍一下案情。

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并在美国密歇根州生活。数年前,双方决定在密歇根州某地购买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是31万美元。其中,男方受其父母对其个人赠与的支持而出了绝大部分购房款。该房屋被登记在双方的名下,为共同共有。由于男方属于前往美国投靠女方且因身份问题暂时无法在美国工作。故女方的经济能力明显优于男方。购房后不久,双方便因为婚姻日常开销的负担问题而发生矛盾,并发展到了分居的地步。虽然开始分居,但是经过冷静思考后,双方决定重归于好。为了减少对于财务问题的焦虑,避免双方再次因经济问题而发生矛盾,从而使夫妻能够共同经营好婚姻家庭。同时,鉴于双方其时为了购房而倾其所有,使房屋成为了双方最主要的财产。双方经过自愿协商和慎重考虑后决定专门针对房屋签署一份夫妻婚后财产协议。

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双方按照各自出资比例享有房屋的所有权。签订协议后,双方重新共同生活。就这样,又生活了两年多后,双方再次爆发矛盾,并走到了离婚的地步。而此时,双方的最主要财产仍然是上述房屋。对于该房屋的分割,男方坚持按照夫妻婚后财产协议的约定的比例进行分割。女方则要求按照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内容办理——各分一半。那么问题来了,中美两国的法律对于此类夫妻婚后财产协议的效力是如何规定呢?

对于上述问题。本婚姻律师决定从简到难的顺序来谈。先来说一下简单的。那就是中国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国婚姻法律的规定,允许男女双方在婚后不以离婚为目的而签署夫妻婚后财产协议。中国的离婚方式与美国不同,中国的离婚方式除了向法院起诉离婚外,还可以协议离婚。而美国的离婚方式只有一种,那就是向法院起诉。既然在中国有两种离婚方式,且协议离婚是建立在双方协商(包括离婚财产分割的协商)的基础之上。因此,如果男女双方所签署的婚后财产协议是以离婚为目的,便会被视为双方这是一份附加了协议离婚作为生效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既然附加了生效条件,那么在双方办理协议离婚之前均有权反悔。故而,一旦双方没能协议离婚,而是采用了诉讼离婚的方式,法律便会认为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相关财产将由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重新进行分割。

观察本案后,我们不难发现——双方签署该协议并非以离婚为目的,而是以能更好的维持婚姻关系所定。加之基于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如果依据中国婚姻家庭法律来判断的话,该协议是有效的。

接下来我们再分析一下美国法律的规定。鉴于美国各州均执行各自的婚姻法律,并不完全相同。比如对于夫妻婚后财产协议的认识上。作为具有悠久法治传统的社会,美国各州法律认可婚后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并不久。最早只能追溯到上世纪70年代。在此之前,美国各州的法律基本上都是拒绝认可夫妻婚后财产协议的效力。这个理由比较复杂,本律师归纳总结后用简单的话说就是:“夫妻婚后便成为一个法律主体,而作为一个法律主体,自己是不能和自己签订协议的。”直至上世纪70年代,由于美国的离婚率显著增加,加之无过错离婚被允许。婚后夫妻财产协议逐渐为美国法理学界所接受。

即便如此,时至今日,各州法律对此类协议的接受程度上仍然千差万别。有的州与中国类似,只要不违背诸如自愿真实意思等原则,便会完全认可。而有的较为保守的州则会基于夫妻签署婚后财产协议涉嫌鼓励离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的考虑,从而对协议设置各种条件进行审查。而本案所涉及的密歇根州便在此问题上较为保守。虽然其也认可婚后财产协议的效力,但这不仅只是近几年的事情。而且,其对于协议有效的条件审查比较严格。为此,本律师特意研究了一下与该案相关的密歇根州的法律。

总结下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条件:

一、婚后财产协议不得违反密歇根州关于不得鼓励分居、离婚的公共政策。

二、夫妻之间在签署协议时要完全披露各自的财产和债务。换句话说就是要让彼此了解对方的财务真实状况。

三、签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

四、总体性公平。这其实是源于一个密歇根州法律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公平原则。这与美国很多州,以及中国婚姻法律所秉持的离婚财产基本上要平分的原则不一样。也就是说法官们在分割离婚财产时要

考虑双方的年龄、身体状况、教育程度、是否为残疾人、双方的收入、离婚后未来赚钱的能力、离婚后获得资产的能力、被抚养儿童的特殊需求、对家庭非金钱的贡献、结婚时间长短、婚前对家庭财产的贡献、非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家庭资产的增值、离婚的原因、分割财产对纳税上的影响等。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受本文篇幅所限,本律师不打算展开来说,留待作为日后的法律分析题材。

将本案的夫妻婚后财产协议与美国密歇根州法律的规定结合来看。本律师尝试以美国密歇根州的法律对此协议在该州的法律效力做个判断:

一、该协议本是要解除夫妻双方对于财务的焦虑,从而促进婚姻关系的融洽。因此不存在鼓励分居或者离婚的情况。

二、如前文所述,双方购房已经几乎倾尽所有,除了该房屋,没有其它可以隐瞒的财产。因此,法律所设披露财务状况的目的已经实现。

三、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

四、由于男方的购房资金主要来自于其父母对于个人的赠与,而女方的购房资金则来自于其婚后个人收入。换句话说,男方的出资来自于其个人财产,而女方的出资则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虽然该协议中约定了男方拥有较大比例的房屋所有权,但这并构成对公平的法律要求。

因此,该协议在密歇根州应该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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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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