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要讨论这个问题,乃是因为本离婚律师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发现有些当事人基于各种理由而自觉不自觉地将夫妻共同财产做了事实上的划分——这份是你的,而那份则是我的。然而,这种做法或者说认识通常都是错误的。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男女双方婚后共同在北京市东城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多年前,双方将该房屋出售。女方则使用将近一半的售房款另行在北京市通州区购买了一套房屋且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男方本来也打算购买房屋,但是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其放弃购买。现在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女方打算发起离婚诉讼。而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女方认为:自己购买位于通州区的房屋时使用了一半的原有房屋的售房款。另一半则掌握在男方的手中。且新购房屋只登记了自己一个人的名字,所以该房屋便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与男方无关。而男方所掌控的另外一半售房款则是男方的,与自己无关。对此,男方并不认可。原因则是位于通州区的房屋已经比购买时的价格升值了将近80万元。
对于上述争议,本律师认为女方的观点是错误的。上述财产,无论是通州区的房屋,还是男方手中的存款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离婚之前是不区分份额的。不能认为二人分别获得了一半的售房款,则售房款便已经成为了二人按份共有的财产。
既然如此,只有当二人离婚时,法院才会确定通州区房屋的现价值,然后进行平均分割。而男方手中的存款也会被平均分割。而在二人离婚前,这些财产是不区分份额的,由二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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