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婚姻案件中偶尔会出现孩子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的情况。出现了这种情况,男方往往会选择离婚并索赔。而索赔则主要集中在两部分——精神损害赔偿与过往已支付的子女抚养费的赔偿。本离婚律师发现,由于是头一次遇到这种事情,有些男士虽然气愤,却不知道该如何应对。尤其是女方竭尽所能地抵赖时,男方往往会没了主意。比如下面无法确定孩子亲生父亲的抚养费纠纷案件。
男女双方婚后多年,女方终于生育一子。然而,随着孩子的成长,男方越发感觉其长得不像自己。犹豫了很久之后,男方决定委托亲子鉴定机构帮助他做个鉴定。而鉴定结果印证了自己的怀疑——孩子与自己果然没有血缘关系。
愤怒的男方随即找女方质问。没想到女方假装一副无辜的样子,坚称孩子就是男方的。经过半年的折腾后,男方决定起诉。其不仅起诉要求离婚,还提起了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并请求法院判令女方向其退赔多年来所支付的子女抚养费8万元。法庭上,女方虽然同意离婚,但是以“孩子是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所以男方就是孩子的父亲”的奇葩逻辑加以应对。不仅如此,女方进一步狡辩——“既然孩子就是男方的,那么男方理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此,男方的退赔抚养费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女方的表现,反倒让男方产生了犹豫。为了慎重起见,男方又提出重新再做一次亲子鉴定。看看孩子到底是谁的。然而,女方断然拒绝了男方的要求。摆明了,女方心虚。既然孩子与男方不存在血缘关系的事实已经无需再次证明,男方现在所担心的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不明,法院会不会支持女方的说法,认定自己就是孩子的爹,而不支持自己退赔抚养费的要求呢?
对于这位男士的担心,本离婚律师认为是多余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确立了婚生子女的确认与否认制度,赋予了父母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向法院起诉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并可以请求支付或者返还子女抚养费。本案中,男方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亲子关系不存在。而在此情况下,女方虽然矢口否认,却拒绝提供任何反证。据此,法官可以确信男方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既然孩子并非亲生,即使其出生在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也无必然的抚养义务。更何况男方是受欺骗而抚养孩子数年。基于此,男方有权向女方主张退赔其所支付的抚养费。
最终,法院支持了男方的诉讼请求,男方得到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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