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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该涉外离婚案件中达成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3-12-23 | 1112 次浏览 | 分享到:

由于涉外离婚案件与普通离婚案件有许多不同之处。因此,我国的法律对此类特殊的案件有许多特别的规定。不仅如此,经验丰富的律师还可以利用此类案件的一些细节并结合法律的规定,从而帮助自己的当事人达成诉讼目的。比如近日本离婚律师所接受咨询的一起当事人在英国的婚姻案件便是如此。

男女双方均为长期生活在英国的中国公民。由于夫妻感情不和,目前已经分居。与此同时,女方向英国法院起诉解决孩子的监护权问题。该案正在由英国法院审理。由于男方名下有几项价值较大的财产都在中国,女方便委托国内的律师向中国法院发起涉外离婚诉讼,意图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分割男方名下的这些财产。而男方现在并不想离婚,而是想拖延一段时间,从而为自己安排财产争取时间。为此,这位男方通过微信联系到本律师并咨询应该如何做才能达成诉讼目的。比如应该收集哪些证据以证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从而让中国的法官驳回女方的离婚请求?

对于这位男士所陈述的案情,本婚姻律师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根据多年来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的经验来看,女方之所以不在二人共同生活的国家——英国发起离婚诉讼,而是选择向中国法院起诉,想必有两个原因:1、男方名下的大宗夫妻共同财产主要集中在中国境内,而外国法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判决是无法在中国得到执行的。2、女方应该已经意识到男方有转移上述财产的打算。情况紧急,如果选择先在英国诉讼离婚,然后再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话,其担心会给男方充分的转移财产的时间,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

对于男方转移财产的打算是否合适,本律师并不打算去评论。因为男方本次咨询的目的很清楚——那就是如何合法地达成暂时不离婚的目的。而提供此类咨询乃是本离婚律师的分内职责。

对于该案,本律师发现了一个有意思的细节,那就是二人已经多年没有回到中国,且长期在英国定居长达7年之久。在这种情况下,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竟然受理了女方的离婚起诉。这不得不让办理过众多涉外离婚案件的本律师多想。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所谓华侨是指:“在国外定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而在国外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或者中国公民如果已经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在国外定居。”本案中,身为中国公民的男女双方连续在英国生活的时间早已超过5年,所以他们是华侨无疑。

对于华侨的涉外离婚诉讼管辖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英国法院并未拒绝管辖他们的离婚案件。

通过本律师的这番分析后,相信大家不难看出:中国法院受理女方的起诉离婚是不符合上述中国法律的规定的。既然如此,中国法院接下来的正确做法是:驳回女方的起诉。注意:不是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这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本律师对此没工夫细说。

既然能够请求法院驳回女方的起诉,男方又何必收集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请求中国法院驳回女方的离婚诉请呢?在本律师眼里能够如此简单解决的问题,在男方或者缺乏经验的人眼里还真就是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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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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