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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育子女的夫妻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3-12-04 | 1304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在有一些年轻男女虽然不希望生育孩子,但还是希望能找到另一半而建立婚姻家庭。由于抱持此观念的年轻人尚是少数,所以他们要想找到与自己有同样想法的配偶并不容易。不仅如此,本离婚律师还发现——人的思想并非一成不变,即使他们成功找到了另一半,也有可能因为放弃了不要孩子的想法而与对方爆发矛盾,进而引发离婚纠纷。

为了防止发生上述不愉快,有些人便想到以夫妻协议的方式来解决。比如下面这个离婚案件。

男女双方年轻时都打算终身不要孩子。二人结婚也已经十年。结婚不久,双方便签订了一份夫妻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大致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要小孩,如果一方反悔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离婚的,则反悔方自愿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女方现在不仅意外怀孕,而且还打算把孩子生下来。这让男方极为恼火。虽然女方再三恳求,男方却坚决不让步。由此双方的婚姻关系走向破裂的边缘。

最终,女方不仅生下了孩子,还委托本律师将早已分居多时的男方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而男方则以上面所说的《夫妻协议》为依据,要求在离婚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我方当然不能接受。

对于上述分歧,本律师解决方法很简单:证明协议无效。

那么,我方该如何论证这份不生育孩子的夫妻协议是无效的呢?答案便是它侵犯了女方的基本人身权利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首先,生育权乃是一项基本人身权利无疑。关于这一点无需过多证明。其次,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对于这种法律明确确认的基本人身权利,任何人包括女方本人都无权以与他人协议的方式加以限制,甚至是禁止。既然如此,双方当初所签署的《夫妻协议》从一开始便是无效的。既然不生孩子的约定无效,那么由此导致的所谓后悔方在离婚时要“净身出户”的约定自然也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了。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在判决离婚的同时,依法而不是依夫妻协议分割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法官还一并解决了子女抚养问题。那就是男方要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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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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