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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向“私生子”支付抚养费是否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3-09-26 | 399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女士关于其丈夫婚外生子并支付用夫妻共同财子女抚养费问题的咨询。案情大致是:男方有婚外情,并与第三者生育一子现已三岁。在这三年里,男方累计支付了“私生子”的抚养费近30万元。此事终被女方发现,但选择了原谅,其并不打算离婚。虽然男方是某企业法定代表人,年收入数百万元。而三年累积下来的这30万元与之相比不值一提,女方依然耿耿于怀。认为过错都在男方,而自己对于男方的“私生子”也没有抚养义务,令其为别人的孩子而损失夫妻共同财乃是对自己的不公。为此,这位女士打算委托律师发起诉讼,追讨这笔款项。

了解了上述情况后,本离婚律师认为男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行为尚未损害到女方的财产权。理由如下:

首先,无论是婚生子女,或者是非婚生子女,均对其有抚养的义务。而且,非婚生子女的所享有的权利与婚生子女一样,不存在差异。由此可见,男方向“私生子”支付抚养费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

其次,既然支付抚养费是男方的义务,那么接下来我们就要确定一下男方所支付的数额是否过分高于合理水平,以及男方是否存在利用此事以达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的目的。

在该案中,男方三年中所支付的这些钱如果平摊到每个月的话,大约为八千元。这个数额远低于男方的平均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标准。虽然这个数字略高于当地普通孩子的实际需求,但并非过高。此外,男方从该案的其他细节上看,以及三十万这个数额远远无法满足男方如果要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的目的。因此,本婚姻律师认为:三十万元的数额是合法的,不存在过高或者恶意转移以至于损害了女方的夫妻共同财权利的情况。

综上,本律师最终建议这位女士放弃诉讼的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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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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