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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时有关子女探望权该如何表述?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3-08-27 | 57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很多人误以为在离婚诉讼中男女双方一定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一番争夺的。然而,根据本离婚律师的经验认为:这种情况在诉讼中的比例并没有一般人想象的那么高,相当一部分原告在发起离婚诉讼之初便在诉状中表明孩子归对方抚养,而自己则转而请求法院支持其探望权。

既然在起诉时便要求探望权,那么必然需要把这个问题作为一项诉讼请求写清楚。然而,很多当事人却不知道该如何表述。对此,本律师结合实际案例做个简单的说明。

男女双方由于夫妻感情破裂,于是男方便发起了离婚诉讼。鉴于孩子尚不满两周岁,加之和女方相比,自己在照顾孩子上的确不擅长也有些力不从心。于是这位男士打算放弃抚养权,转而请求法院支持他的探望权。于是,这位男士经过仔细思考后在起诉书中提出:“男方有权每周探望孩子一次,女方应该无条件配合,否则男方有权视情况减少支付抚养费作为罚金。”

对于上述这位男士自拟的有关探望问题的诉讼请求,本律师认为是不妥的。理由如下:

一、探望的时间不明确。虽然这位男士请求每周探望一次孩子,但是这个时间通常是要固定且明确的。比如:“每周六几点到几点。”

二、探望的方式不明确。对于探望方式来说,大致可以分为接走探望和在孩子居所处探望。在本案中,由于孩子还小,很难长时间离开母亲。因此,这位男士应该选择在孩子居所处探望。

三、以克扣抚养费作为对女方不配合探望的罚金。关于抚养费的性质,本婚姻律师已经多次谈论分析过。这是支付给孩子的钱,如果克扣,惩罚的也不是女方,而是在损害孩子利益。至于离婚后女方万一不配合该怎么办?法律规定很清楚——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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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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