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离婚律师在西城区法院处理了一起涉及变更子女抚养费的离婚案件。案情大致是:杜先生(化名,原告)与尤女士(化名,被告)于2008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婚生子小博(化名)归尤女士抚养,杜先生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五千元。在离婚财产方面约定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归杜先生,在离婚后三个月内杜先生先期向尤女士支付补偿款五十万元,并在以后每年支付八万元,七年内付清。双方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后,杜先生如期支付了孩子抚养费及补偿款。但到了2013年,杜先生失去了原先收入还算不错的工作,继续负担每月五千元的抚养费显得力不从心。于是,杜先生委托本律师向西城区法院提起变更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将子女抚养费降低至每月三千元。
庭审中,尤女士认可杜先生的收入降低并同意每月三千元的抚养费,于是法官打算为双方出具调解书了结此案,但尤女士认为:通过这个官司不仅会改变离婚协议书中有关子女抚养费的约定,也会导致其它内容无效,比如杜先生每年需支付的八万元补偿款等,所以尤女士拒绝法院调解,除非在调解书明确每年八万元补偿款不能改变才可以。
其实,尤女士的担心是多余的,原因是本案是一起抚养费纠纷诉讼,案件当事人是杜先生与孩子小博,尤女士只是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该案与离婚后杜先生每月向尤女士支付房屋补偿款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本不会影响包括房屋补偿约定在内的其它问题。而且基于这个原因,法院在处理该抚养费纠纷时也不能处理其它问题,尤女士依然有权要求杜先生每年继续支付八万元的补偿款。
听了本律师和法官的解释后,尤女士才接受了调解方案。最终,我方与尤女士达成调解协议,抚养费成功降至每月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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