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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离婚房产分割约定有效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3-06-04 | 821 次浏览 | 分享到:

房产往往是一个家庭当中价值最大的财产,因此在本律师办案过程中有关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通常都是当事人关注的焦点。不仅如此,有些当事人还喜欢未雨绸缪,事先就与对方签订一份与之相关的协议,以此来保证未来在离婚时能够如愿分割房产。然而,由于很多当事人并不了解法律,造成此类协议因为不合法而无效。比如以下案件。

男女双方结婚时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由于此前男方离过婚,造成女方对这段婚姻并不放心。随着女儿的出生,女方便顺势提出要与男方签订一份《婚姻生活协议书》其中明确了双方对于家庭的权利与义务,此外还特别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离婚,否则提出离婚的一方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房产,而房产全部归对方所有。”此后,随着女方的猜忌之心越来越重,并经常无故与男方发生矛盾,导致男方身心俱疲。不得已,男方找到本律师打算咨询离婚事宜。由于顾及上述房屋约定内容,男方希望能够通过诉讼先否定掉该协议的法律效力,然后再踏踏实实地打离婚官司。

对于男方的委托要求,本离婚律师欣然接受,并随即发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

法庭上,女方拿着白纸黑字的协议书,声称由于这是双方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所签订的,男方很明确地知晓协议的内容,所以协议是有效的。对此,本律师反驳的理由则是:该协议虽然是经双方协商后自愿签订,但是由于其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所以导致其无效。根据法律的规定,“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实行婚姻自由。。。”由此可见,法律明确将婚姻自由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任何违反该原则的行为都是无效的。本案中,男女双方在协议中写道:“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离婚,否则提出离婚的一方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房产,而房产全部归对方所有。”这分明就是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因此提出离婚一方将失去房屋的不利后果也自然是无效的。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了协议中有关禁止离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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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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