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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债净身出户,债权人起诉确认离婚协议书无效却被驳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5 | 530 次浏览 | 分享到:

王先生(化名,原告)与孙先生(化名,被告一)原本为好朋友,2010年11月,孙先生以购房缺钱为由向王先生借款63万元,双方约定与2012年底前还清并写下借据一张。2012年6月,孙先生和妻子刘女士(化名,被告二)为了恶意逃避债务而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包括所购房产在内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刘女士所有,63万元借款由孙先生负责偿还。2012年底,当王先生拿着借据向孙先生索要借款时才发现孙先生已经离婚且身无分文。于是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孙先生和刘女士告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书无效并返还借款63万元。没想到的是石景山区法院却认为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立案受理后又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为了及时追回借款,王先生于日前找到本离婚律师寻求帮助。听了王先生的遭遇后,本律师向其解释了法院驳回其起诉的法律依据。原来,婚姻关系具有专属的人身特殊关系,签订离婚协议是婚姻当事人的权利。其效力确认的行使权利在于签订协议的婚姻当事人。因此,王先生无权要求法院确认孙先生和他妻子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但是,王先生还是有办法追回借款的。根据本律师曾经代理过的类似案件的办案经验及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上述规定,王先生完全可以将孙先生及其前妻刘女士列为共同被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由于该63万元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即便二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离婚后借款由孙先生负责偿还,该约定也无法对抗协议外的第三人,即债权人王先生。

上周四,本律师作为王先生的代理人已向石景山区法院正式提起诉讼。由于离婚后被告二刘女士仍持有大量离婚时分得的财产,相信用不了多久,王先生就能从中追回自己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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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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