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问题的马先生(化名),她目前正在和妻子商谈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的约定上,对方坚持要求30万元的离婚补偿,而马先生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于是他的妻子提出可以把婚后一直居住的登记在马先生父亲名下的房产卖掉,以卖房款作补偿。他们双方就此的约定大致是:“双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后3日内将上述房产委托中介进行变卖,男方应于60日卖出该房产,并在女方搬离该房产后7日内将卖房款中的30万元补偿给女方。”
类似上述这种离婚时以第三人财产作补偿的约定基本上都是无效的。道理也很简单:离婚是男女双方的事儿,即使是父母也没有义务为子女离婚之事承担任和经济责任。举个最浅显的例子:两个人签协议约定:“离婚后故宫太和殿归其中一方所有。”明显是不成立的。因为这种约定属于无权处分,而且侵犯了婚姻关系之外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鉴于马先生着急离婚,于是本离婚律师建议其暂时答应对方提出的要求并签署离婚协议书与对方离婚。离婚后对于卖房给补偿的约定可以不用理他,毕竟这是无效约定,且该约定的无效不影响离婚协议中其它内容的效力。如果日后对方为此提起诉讼,法院肯定会驳回。这样一来可以在不支付30万元的补偿前提下,快捷地把婚离掉。对马先生来说有百利而无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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