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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约定每年按比例取得对方所持公司股份的分红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5 | 673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本律师多年来处理的协议离婚案件中,对于财产分割的问题每年都会遇到几起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把所持公司股份每年分红按一定比例补偿给自己的情况。虽然这么做在婚姻法的理论上讲得通,但以本律师的办案经验来看却存在诸多隐患。

众所周知,以上述方案取得离婚补偿的计算依据与数额是不确定的。首要的原因是公司盈利存在商业风险,在不获利甚至亏损的情况下根本就不会有分红收入。而更为重要也是离婚后持股一方惯常采用的手段是恶意隐瞒自己的分红。较为常见的是利用公司财务账目作假,更为隐蔽的手段是离婚后把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亲友,甚至在某些家族企业里直接把原来的公司注销,另行成立公司。如果是这样,在离婚协议书里每年分割股份分红的约定将是一纸空文。而从法律上来说,商业自由受法律保护,无法以离婚协议限制对方转让股份或注销公司的,更何况公司的股东往往往往不止对方一个人,还会牵涉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可能为了维护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而限制其他股东的权利。

因此,除非特殊情况下能够保证不会出现上述情况,否则本离婚律师还是建议您在离婚协议书里确定一个与股份分红或公司利润无关的离婚总补偿额,然后让对方逐年分批进行补偿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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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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