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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提供如此证据能否视为法院调取证据的工作已经完成?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3-04-13 | 42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正在处理一起涉及离婚财产争议的上诉案件。在该案中,本离婚律师打算重点来谈谈证据的问题。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后夫妻感情破裂,男方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对此,女方虽然同意,但是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鉴于男方名下掌控着大量的财产。为此,女方曾经委托的律师便向一审法院提出了调查申请。其中包括调查男方最近一年来的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记录。从便捷的角度考虑,同时也为了节省时间,法官要求男方自行打印交易流水并按期交到法庭。然而,当法官将男方提供的交易流水单转交给女方后,女方却发现男方将流水单中的很多重要信息进行了涂抹。导致女方无法全面了解该证据所体现的真实情况。虽然女方当庭提出了异议,但是一审法官却认为该举证工作已经完成,随即下发了判决。

可想而知,在没有弄清楚男方的财务情况的前提下,一审判决是如何地对女方不利。为此,女方便找到本律师,希望本律师能为其办理上诉。

对于上述与男方名下银行存款有关的案情,本律师做了如下的分析:

一、谁才是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的举证责任人?

虽然法官令男方自行提供该证据,但是本律师认为从法律上来讲女方才是举证责任人。理由是:女方就男方名下有银行存款的事实向法庭提出了主张,请求在离婚时予以分割。由于该证据是女方凭个人能力无法获取的,故其申请法院予以调取。因此,女方是该证据的举证责任人。男方被命令提供证据只是法官调取证据时所选择的一个途径而已。既然法院接受了女方的申请,理应获取合格的证据,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也就是说法院并没有完成其理应做到的调查取证工作。

二、男方所提供的证据是一份被篡改、伪造的证据。

证据应该是能够客观体现真实情况的材料。男方对原始证据进行了涂抹、删除,导致其不再具有完整性、真实性。男方的这种行为属于对证据进行篡改甚至是伪造。法官怎么能依据被篡改、伪造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呢?这样做的结果必将导致认定案件事实不清。

既然一审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不清,那么本律师代理上诉审理便有了充分的理由。鉴于男方名下银行存款的证据属于一项重要的离婚财产,一审对此未查明,所以该案应该会被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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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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