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位本律师在十年前曾经帮助其打离婚官司的男士再次找到了我。这一次是为了子女抚养问题。
原来,自从十年前经法院判决离婚并确定有女方直接抚养孩子之后,双方相安无事。虽然判决书上规定的子女抚养费是每个月三千元,但是这位男方早已将自己支付的数额提高到了每月一万元。虽然如此,女方仍不满意。就在最近,其提出抚养费应该涨到每个月二万元。理由或者借口则是:自己工作繁忙,每周出差至少四天,所以要请个保姆照看孩子。而其实,女方这些年来都是在其父母的帮助下照看孩子的。
对于女方增加抚养费的要求,这位男士自然不情愿。倒不是自己无力负担,而是担心女方的要求得逞后还会得寸进尺。于是,这位男士想到了一个办法——索性将孩子接到自己身边共同生活。这样自然就化解了女方的无理要求。
对于上述情况,本离婚律师认为如果基于女方经常出差,极少陪伴孩子的理由,这位男士自然可以尝试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讼。然而,该案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即孩子已经十岁,在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讼中,一定要考虑孩子的意见。
经过本律师的提醒后,这位男士认为孩子早已习惯跟随女方乃至女方的父母共同生活,突然让孩子跟随自己生活的话,孩子肯定不适应。
既然孩子不愿意跟随男方生活,那么尝试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官司还是不打为好。至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本律师认为这位男士可以暂时置之不理。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也应该由女方发起诉讼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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