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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谈某公证处的僵化公证思维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3-03-29 | 134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因为一起涉外离婚案件而到北京市西城区某公证处办理一份离婚档案的公证。在办理过程中遇到了几位思维方式僵化的公证员,将离婚公证与离婚协议公证混淆的情况。本离婚律师认为值得说一说。

为了便于那些不清楚离婚公证为何物的理解。本律师先来解释一下何为离婚公证,何为离婚协议公证。

所谓离婚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于已解除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离婚文件进行公证,以证明离婚文件真实有效。所谓离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于男女双方为了协议离婚而达成的离婚协议的内容加以公证,以证明其真实的公证行为。

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离婚公证必然发生在离婚之后,且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可以做离婚公证。而离婚协议的公证则只能以协议离婚为前提,但是可以发生在离婚之前或者之后。弄清楚这个概念之后,本律师就要谈谈今天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公证处遇到的问题了。

本律师准备申请公证的文件形成于十多年前的当事人的协议离婚。由于时间久远,民政机关已经将他们的协议离婚档案交由西城区档案馆保存。此外,由于我的这位当事人多年前再婚时根据婚姻登记处当时的要求,在再婚登记时已经将离婚证交给了婚姻登记处,所以当事人的手里没有了第一次协议离婚时的离婚证。现在,这位当事人想要证明第一次离婚的真实性,于是前往西城区档案馆调取了自己的离婚档案。这份档案由两页加盖档案馆公章与骑缝章的文件组成——《离婚协议书》与《离婚登记审批表》。

获得该离婚档案后,这位当事人随即便委托本婚姻律师前往公证处办理离婚公证事务。

当本律师将这两页文件交给了一位女公证员,没想到这位女公证员却说:“你是想办离婚协议书公证还是离婚证的公证?如果是办离婚证的公证,应该给我们提供离婚证,不能是《离婚登记审批表》。”

对此,本律师解释道:“既然拿着离婚档案来了,当然是要办离婚公证了。离婚证早已在当事人当年再婚时被婚姻登记处收走了。所以我们才特意道档案馆查档才获得这份离婚档案的。”

“哦,这儿盖着档案馆的章呢。”这位公证员自言自语地嘀咕着,而表情依然有些茫然。“你等一下,我请示一下领导。”说罢转身离开了办公室。

看来,这位女公证员没有办理过这种类型的离婚公证。

没一会儿,公证员回来了并说道:“我问我们的领导了。领导的意思是:要办离婚公证我们只能公证第二页的《离婚登记审批表》,如果要做第一页的公证,那就要单做一个《离婚协议书》的公证。”

这不是胡来吗?作为一个整体的离婚档案竟然要被一分为二,并做两个不同种类的公证。见此荒唐,本律师忍不住说道:“我今天要做的公证是对这份离婚档案真实性的公证,并非是对离婚协议具体内容是否为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进行公证。换句话说,无论离婚协议里男女双方约定了啥,你们不用审查,我只想让你们证明这份两页纸的档案是一份真实的离婚档案而已。”

“那可不行,我们做过离婚协议的公证,离婚协议公证是一个不同于离婚公证的单独类别。你这份档案里夹带着协议,所以你要么只做《离婚登记审批表》的公证,这个就可以证明当事人曾经的离婚。要么就额外再单独做一个对《离婚协议》的公证。反正两个公证不能合二为一。”

这都哪儿跟哪儿啊?为了多收公证费也不能明目张胆地这么干吧?好吧,既然你们公证处勇于将一份完整的离婚档案拆分开来做公证,我又有什么不敢拿到法庭上使用的呢?如果因此出现被对方当事人或者法官质疑离婚档案为什么不完整,盖着骑缝章的另外一页去哪儿的话,我就让法官找你们公证处来问吧。反正我做了对话录音,出了事儿,就由你们公证处担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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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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