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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产证拿在手里就能防止对方出售房产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3-03-03 | 506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女士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咨询。她的情况是这样的:

结婚17年,婚后在北京购买了两套房产并且全部登记在男方的名下,后双方赴美。由于工作原因,男方每年都会来到中国数次,并且打理这两套房屋的出租事务。现在,男方有了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面临离婚。男方目前已经在杭州租房居住并生活了一段时间。由于谈判未果,男方打算起诉离婚。而这位女士并不想离婚,但是又担心男方与第三者串谋将房屋出售并转移财产。于是这女士想到了一个办法——把房产证拿在手里。这样一来,男方便没办法独自卖房。

这位女士所想的办法真的能达到目的吗?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未必。原因如下:

一、房产证只是房地产管理机构颁发给房屋所有者的一个凭据。然而,确定房屋所有权真正归属要以房地产管理机构的不动产登记档案为准。既然如此,房屋所有人手里的房产证即便丢失、毁损,也能够向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重新颁发一个。举个例子:虽然张三的身份证丢失了,但是她/他仍然是张三,到公安机关重新办理一个身份证即可。由此可见,如果这位女士把房产证拿在手里,不交给男方的话,男方只要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一些诸如登报公告等程序,便能够重新获得一个房产证。那时,这位女士手里的房产证便作废了。

二、既然男方仍然可以拿到房产证,并且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那么,他便可以冒充女方写一份女方卖房的声明就可以顺利出售房产。而远在美国的女方如果不抓紧时间起诉并保全房屋的话,便基本上无力阻止此事。

三、对于普通人来说,在闹离婚期间私自卖房将会在离婚诉讼时受到惩罚,从而威慑离婚诉讼当事人不敢卖房。然而,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像男方这种已经获得美国国籍,随时可以带着卖房款离开中国且不再回来的人来说,中国法院的管辖能力在未来很可能“鞭长莫及”。

综上,本离婚律师认为这位女士应该趁着男方目前在中国境内生活,而主动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同时对上述房屋申请财产保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防止男方私自变卖房屋,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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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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