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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法官打个电话就代表自己同意电子送达了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3-02-24 | 467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关电子送达的问题,对于很多当事人来说还非常陌生。虽然我国已经实现手机号、微信号或者电子邮箱的实名制,然而鉴于在现实生活中无法保证此类号码账户由被登记者在使用,或者被登记者早已废弃不用,故法院在解决起诉离婚案件的送达问题时仍然不能直接向这些号码账户发送电子诉讼文书。为此,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在向当事人进行电子送达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同意以特定手机号接收短信的方式,或者以微信号、电子邮箱接收送达文书。否则,法院的电子送达将不产生积极的法律效果。

虽然法律规定了上述原则,然而现实生活总是复杂的。当把这个原则运用于司法送达工作中时经常会出现模棱两可、难以确定的情况。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单凭法律规定是不行的,有时需要对法律规定背后的理论的深入理解、以及丰富的诉讼经验。比如昨天本离婚律师遇到了这样一位女当事人。

这位女士原本生活在美国,男方则生活在北京。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男方于一年前向北京地区的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的第一个重要工作便是向女方送达诉讼文书,然而,由于女方远在万里之外,采用诸如打电话通知来法院领取或者EMS的司法专邮进行送达或者不现实,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与此同时,女方又并非处于不知下落的状态,所以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也是不合法的。看来只有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才是合规的做法。作为法官自然希望能够尽早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在耗费了较长时间却没有进展的情况下,便想到了电子送达。虽然未征得女方的同意,这位法官还是向女方的谷歌邮箱发送了诉讼文书。女方看到自己被起诉内心十分慌乱。此时恰逢疫情解封,这位女士便直接飞回了北京。

回到北京后,她又立即联系了本离婚律师咨询应该如何应对。鉴于她不希望离婚,并打算拖延诉讼,来争取缓和夫妻关系的时间后,加之法院此前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进行送达的方式并未取得女方的同意,故本律师认为重新迫使法院考虑通过外交途径进行送达将大大拖延诉讼,从而满足这位女士对于时间的要求。于是,本律师建议其不要理会法院发送的电子邮件。与此同时,与法官通电话也要格外小心,注意交谈内容。

没成想,昨天这位女士又向本婚姻律师进行咨询。虽然她仍然希望拖延诉讼,但是其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情况,那就是她在数天前曾经和法官通过电话进行交谈。虽然交谈内容主要是诸如是否同意离婚、孩子与财产情况如何,但是法官却貌似不经意地问了一句:“你还在用那个电子邮箱吧?我一会儿再给你的邮箱发个送达文件。请你再说一下邮箱号码。”而这女士则说:“好的。”并说出了邮箱号码。果不其然,挂下电话没多久,这位女士的邮箱便又收到了一些诉讼文件。其中有一份是定于下周一开庭的传票。

听了上述情况,本律师认为法官已经获得了女方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证据。所以法院的开庭传票送达工作已经完成,这位女士必须出庭应诉。而这位女士却不理解——自己并没有回复那个邮件,所以不能代表自己已经同意接受电子送达啊?况且法律规定里也没写和法官通个电话就代表自己同意电子送达了啊?

对于这位女士的想法,本律师认为是错误的。首先,这位女士在与法官通话的过程中已经同意法官向她的邮箱发送诉讼文件,而通话时,法官那边肯定是在做录音的。所以说,法官已经取得了女方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完整证据。

以上这位女士所犯的错误,根源在于其缺乏对于法律的深刻立即与诉讼经验。由于这个错误是难以挽救的,所以本律师建议其放弃在送达问题与法院纠缠从而争取拖延的想法,从其他方面再想办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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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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