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Divoce lawyers

      首 席 律 师​​
“探望权”到底是谁的权利?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3-02-21 | 485 次浏览 | 分享到:

虽然多年来我国法律始终将“探望权”写作离婚后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父/母的一项与子女抚养有关权利,但是本离婚律师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却始终认为:探望权是一项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均享有的一项权利。换个方式说就是:探望权对于离婚后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父/母以及孩子均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为什么本律师会多年来坚持如此观点呢?要想解释清楚,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历史上有关婚姻家庭法律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的立法思想。

有关这方面的立法比较早的立法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的古罗马时代。在当时起主导作用的立法思想乃是“家族本位”。在该思想的指导下,家长具有绝对的支配权,子女并非独立的个体。而这个所谓的家长权利,基本上是指家父权。在这种立法思想的指导下可以想见:探望孩子对于家族中的男性家长来说是一项当然的、毋庸置疑且基本上不受约束的权利。

在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此种立法方式一直被代表着当时人类文明进程主流的国家所采用。直到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以及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在婚姻家庭立法上出现了“亲本位”的思想。在这种立法思想的指导下,婚姻家庭法律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更偏重于强调父母对于子女的教育与保护。既然父母有权养育、保护未成年子女,那么,离婚后其通过探望活动来继续行使这些权利便成为必要。因此,在“亲本位”思想的指导下,探望权只是一项父母的权利。

人类文明进入现代后,有关婚姻家庭法律的立法思想开始向“子本位”转化,更加强调未成年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于是,探望从单纯作为父母的一项权利,变成了既是父母的权利又是他们的义务。

说到这儿,我们再来看一下中国婚姻法律有关探望权的规定的演化。在1950年的婚姻法中,没有提及探望权。在1980年的婚姻法才首次提出了“探望权”,其中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于该法进行总体审视后不难发现:它还是基本上停留在“亲本位”立法思想阶段。此后,无论是2001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亦或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他们在对于“探望”问题的字面表述上基本没有变化。虽然如此,但是在立法精神上已经在向着“子本位”的立法思想迈进。

既然立法思想已经变化,有关探望问题的法律条文却不改变,这不得不说是一个立法缺憾。由此就会导致在当代的现实生活中出现无所适从的现象的发生。比如最近发生在四川省成都市的如下这个离婚后探望权纠纷的案件:

男女双方于2014年生育一女(现年8岁)。由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6年协议离婚。离婚后,女儿跟对女方共同生活。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男方享有探望权,却对探望的具体时间与方式没有约定。此后,男方不定期地探望女儿,并与女方建立起了一定的父女感情。然而,从2020年开始,男方不再探望孩子,给孩子的心理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虽然女方多次请求男方探望孩子,但是男方均以探望是自己享有的权利,且没有约定具体的探望时间与方式为由而拒绝探望。于是,出现了孩子作为原告,以父亲拒绝探望自己,导致自己严重缺乏父爱为由将父亲起诉至法院要求被探望的案件。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现行民法典虽然明确了离婚后父母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但是未成年子女是否能作为探望权的诉讼主体,主动要求父母对其进行探望,并无明确规定。这个情况自然很能考察法官的法律理论水平与运用法律的能力。

这位断案法官从“子本位”的立法思想出发,认为探望权的立法是为呵护被扶养人健康成长,有效弥补因父母婚姻关系存续的终止、家庭成员组成的变更给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利影响的初衷,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探望权既是父母形式法定的与子女相处的权利,亦是其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解除婚姻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不能拒绝探望子女;同时,子女不仅是被探望的对象,亦享有主动请求和接受探望的权利。从而支持了孩子的诉讼请求,判令男方探望孩子。

即便如此,我们在看这位法官在判决说理部分处处受现行法律条文的掣肘,没有能准确地表述出“探望”的真实含义。然而,无论如何,其能够发挥身为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探究立法本意和法条背后所蕴含的立法精神,做出正确的裁判已经值得赞赏。至于它问题,乃是立法的不完善所致,与其个人无关。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室

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微信号:13693697164
邮箱:
songjlvshi@sina.com
Q Q:12019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