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位正在处理离婚问题的女士数次向本律师进行咨询。她所面临的最大的障碍便是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原因则是他们有十余套房屋,且每套房屋的具体情况均不相同,需要逐一解决。本离婚律师今天选出一套这位女士婚前购买的房屋来谈谈婚后装修与离婚时的补偿问题。
这位女士与男方均为商业成功人士,并且均系再婚。早在结婚前,双方便已积攒下数额巨大的财产。其中有一套女方婚前所购买的目前价值一千余万元,并且他们婚后共同居住的房产。八年前当他们结婚后,男方以三十万元婚前个人积蓄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现在,双方因为没能处理好各自名下财产与继子女的关系,而发生矛盾,并准备协议离婚。
在协商的过程中,男方提出:虽然婚房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关于房屋的装修款是自己出的,女方应该在离婚时向自己补偿三十万元装修款。对于这笔补偿,女方并不情愿,为此而向本律师咨询应对方案。
对于上述问题,本婚姻律师认为:虽然男方的要求缺乏法律根据,但是关于房屋上所附加的装修,鉴于其具有价值,故在离婚时应该予以处理。原因如下:
由于涉案房屋乃是女方婚前全款购买,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故该房屋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与男方无关。至于男方婚后使用个人婚前存款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的行为,虽然装修款来源于其个人财产,但是这笔开销的性质却属于用于共同生活。所以其产生的装修附加价值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种不可分割的附加财产,在离婚时当然不能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而应该进行财产评估,待现价值确定之后,由女方补偿给男方相当于装修价值一半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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