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之前应该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解决好这个问题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避免自己的案件被各个法院之间转来转去,浪费大量的时间。由于管辖问题非常复杂,往往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才能做出判断。所以,本离婚律师在此以前不久一位男士的咨询为例,来谈一谈原、被告均离开住所地且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时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此前一直生活在国外。男方的户籍在山东省青岛市,女方的户籍则在杭州。去年八月份双方回国并来到北京生活至今尚不满一年。由于性格不和,男方打算离婚,而女方则坚决不同意。为此双方僵持不下。于是男方打算向法院起诉离婚。
这位男士通过多方咨询后得知:起诉离婚通常是要向被告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出的。虽然双方目前都在北京生活,但是女方的居住时间尚不满一年,所以北京并非其经常居住地。而女方的户籍地远在杭州,难不成自己要频繁往返于京杭之间才能解决离婚诉讼的问题吗?这也太不方便了!
对于上述问题,本婚姻律师认为其在选择管辖法院的问题上犯了错误。这是因为:对于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并非在杭州,而是北京的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原被告均离开住所地,且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时,应该由原告起诉时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女方虽然在北京尚未居住满一年,但是由于男女双方均属于离开了各自的住所地的情况,所以男方可以向女方目前的居住地——北京的法院发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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