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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独一继承人放弃继承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影响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3-01-21 | 581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从本离婚律师发表了《本案中婚后才办理继承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的文章后,有几位勤于思考的读者给本律师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既然你说“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的所有权归全体继承人共有。而如果只有一个第一顺序继承人则全部归该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话,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此种只有一个继承人的情况时,是否可以认为全部遗产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便已成为继承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了呢?

对于这些可爱的读者们所提出的问题,本律师认为还是要从继承人的放弃继承权入手进行分析。

根据常理,某男追求某女。某男自愿将归其所有的某项财产赠送给某女,这是这是某男的权利。与此相对应,某女很讨厌某男,不愿意接受某男追求。因此,某女是否同意接受这份赠予也是其个人权利,故某女可以直接拒绝这份赠予。同样的道理,我们可以将这个赠予的例子类比运用到继承的问题上:被继承人生前以遗嘱的方式有权决定在其死后,谁有权利继承其遗产。而作为继承人也应该有权表示愿意继承或者拒绝。而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虽然被继承人没有相关的继承意思表示,但是法定继承人也有权利表示继承或者拒绝。这种拒绝行为在法律上叫做“放弃继承”。

基于上述常识,加之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被继承人并不愿意在其生前就公开对遗产的具体安排,所以导致很多继承人都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才知晓遗嘱的具体内容。于是,法律便特意将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分割前的这段时间设定为继承人行使放弃继承权的时间。由此可见,法律对于继承人的权利保护是非常全面的。

明白了上述道理后,我们便不难得出结论——即使只有一位继承人,法律也一定保护这位继承人的放弃继承的权利。因此,虽然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办理遗产所有权变更手续之前,遗产已经是该已婚、独一的继承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位继承人仍然享有放弃继承的权利。而一旦其明确表示放弃,则该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将溯及至继承开始之时,由此可以直接导致遗产在没有任何继承人的情况下而归国家所有。比如在上一篇文章中所提到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假如只有一位继承人,且其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完成全部继承程序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房屋,则该房屋便已经归国家所有,配偶在离婚时是无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反对的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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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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