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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婚后才办理继承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3-01-18 | 639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婚姻法律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另一方便有权利要求分割。然而,现实生活是千变万化的。我们在理解和适用法律时不能片面,而要综合分析。比如下面这个与继承和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同时相关的案件。

男方的父母在男方结婚前数年均已经去世,并留下一套房屋待继承。作为法定继承人的男方与其姐姐并没有及时办理继承房屋的手续。直到男方结婚一年后,男方的姐姐表示放弃继承该房屋。于是,全部房屋均由男方一个人继承。现该房屋已经登记在了男方的名下。

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男方的妻子提起离婚诉讼,同时以房屋为男方婚后继承所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而请求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予以分割。

对于女方的诉讼请求,作为男方诉讼代理人的本律师认为是不成立的。该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而法院的判决也支持了本离婚律师的代理意见,导致女方在离婚时没能就该房屋获得任何利益。这是为什么呢?让我们先来看一下与本案相关的继承法理论:

根据我国继承相关的法律理论认为:继承是一个过程,并非是随着继承人死亡而立即完成的。法律在尊重被继承人遗愿的同时也要尊重继承人的愿望。所以法律允许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有权以明确意思表示的方式来确定遗产的处理方式。因此,法律规定:在继承开始后,遗产真正分割前,继承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而且,该放弃的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要追溯到继承开始之时,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

既然继承是一个过程,而在被继承人死亡所遗留的财产在继承完成前的所有权又不可能凭空消失、不存在。那么,此时的遗产所有权应该归属全体继承人共有。如果只有一个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话,则归该继承人个人所有。

根据上述理论,并结合本案,我们可以认定是事实如下:

一、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在男方结婚前属于男方与其姐姐共有。

二、虽然男方的姐姐在男方结婚后才放弃了继承,但是其所产生的法律效力要追溯到男方登记结婚前的被继承人死亡时。由此可见,男方在结婚前已经获得了全部房屋所有权。

既然男方在婚前已经获得了全部房屋所有权,只是在结婚后才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那么该房屋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在离婚时自然也就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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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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