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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应该如何追究男方私自为他人购买的房产?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3-01-16 | 523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律是具有逻辑性的,在离婚诉讼中自然也不例外。然而,由于当事人缺乏法律方面的学习训练,在面对离婚诉讼时便容易偏离逻辑,而按自己的主观意愿来思考问题。比如以下这位女当事人在解决有关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就犯了此类错误。

男女双方结婚十余年。婚后各自管理个人收入,互相不了解。虽然是各自管理,但是由于双方并没有签订过任何夫妻财产协议,故根据婚姻法律的规定,他们各自名下的财产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由于夫妻感情破裂,面临离婚。女方偶然得知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以其母亲的名义,向开发商支付数百万元购买了一套房产。对于男方私自转移财产的行为,女方很是气愤。于是她准备起诉开发商和男方的母亲,请求法院判令买卖合同无效。从而让开发商将购房款退回。

对于女方的想法,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行的,因为她没有正确运用法律逻辑来解决问题。

要想运用正确的法律逻辑,我们需要理清与男方私自购房之事相关主要涉及三个关系——男方母亲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关系、男方与其母亲借名购房的关系、男女双方的夫妻关系。

首先,男方的母亲与开发商之间签订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为男方的母亲,卖房是开发商。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买方,买方则支付约定的购房款,买卖合同即完成。至于谁愿意帮助男方的母亲付款,法律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因此,该买卖合同的履行是合法有效的,开发商并没有过错。故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市场交易,也容易损害无过错交易方的利益。

其次,男方与其母亲之间的借名购房关系。对于男方的行为,由于男方出资且与其母亲达成了房屋借名持有的方式,所以该房屋并非男方母亲的财产。

最后,男女双方的关系。双方为夫妻关系,故上述房屋应该为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女方意图通过诉讼去否定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发起诉讼起诉男方的母亲,请求法院认为房屋实际上是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在离婚诉讼中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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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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