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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可以约定一方再婚后不得生育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5 | 803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婚姻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的张先生(化名)。张先生与前妻毛女士(化名)于2010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小轩(化名)归张先生抚养。但毛女士担心张先生将来再婚后如果再生育孩子会对小轩不好,因此在离婚协议书中加了一条:“禁止张先生再生育,否则要赔偿毛女士违约金500万元。”为了得到小轩的抚养权,张先生答应了这个要求。离婚一年后,张先生认识了现在的妻子刘女士(化名)并在交往半年后登记结婚。由于刘女士没有自己的孩子,婚后与张先生生育小孩完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因此婚后刘女士很快便怀上了孩子。得知此事的毛女士当然反对,对此登门辱骂并威胁要以张先生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索赔500万元。无奈之下,张先生找到了本律师寻求帮助。

对于在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再婚后不得生育的约定,本律师团队曾处理过多起。这类约定无一例外地均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约定。这是因为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或者说是自然赋予人的基本权利,不得非法被限制或剥夺。同时,法律规定协议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或侵犯基本权利的无效。所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方再婚后不得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张先生完全可以再次生育且无需向毛女士支付违约金。

对于张先生的情况,本离婚律师建议首先要让毛女士意识到这个约定是无效的。然后可以和对方协商解决这个矛盾。可以看出毛女士很在意小轩,是个负责任的母亲。加上毛女士至今没有再婚,更没有再次生育的打算。小轩可能是她今生唯一的孩子,所以可以考虑让毛女士抚养小轩。这个建议也正是张先生所希望得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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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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