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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注意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措辞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5 | 827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婚姻律师处理了一件协议离婚案件。案情大致是:马先生(化名)与我的当事人齐女士(化名)于2010年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感情不合,马先生于今年8月向朝阳区法院提起了诉讼离婚。接受齐女士的委托后,本律师着重对财产问题展开了调查,调查的结果显示,马先生婚前购买汽车一辆、婚前购买的位于朝阳区的房产一套(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涉及的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约10万元)、二人的婚后主要夫妻共同财产为马先生隐瞒的在其名下的银行存款约10万元。因此,如果齐女士同意离婚可以分得:1、房产所还贷款及相应增值部分的一半约5万元;2、马先生名下的婚后存款的一半约5万元。这样我的当事人在离婚是依法可以得到约10万元补偿。

由于马先生着急离婚,所以他的离婚律师多次与我方联系,希望协议离婚。经过反复谈判,最终马先生同意在协议离婚时向我的当事人一次性支付补偿款15万元,我的当事人表示同意。于是双方商定由马先生的律师起草好离婚协议后在今天去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见面后,本律师接过对方律师起草好的离婚协议书看了一眼便发现对方刻意没提及马先生名下的存款,估计是以为我方还不知道存款之事而想独吞吧。该离婚协议书的财产部分主要内容为:1、车辆为马先生婚前购买,为其个人财产,与我的当事人无关;2、房产属于马先生婚前购买,婚后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由马先生一次性补偿我的当事人15万元;3、双方确认没有任何债务。

稍具离婚法律知识的人都能看出来: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如此措辞是存在严重法律漏洞的,而且是对马先生有很大的风险。这是因为该措辞表述没有涵盖全部夫妻财产内容,尤其是马先生所隐瞒的10万元存款。一旦离婚后我方当事人以在双方离婚时马先生隐瞒了存款,导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完全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的话,我的当事人还可以分得至少5万元存款(不包含追究对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应负担的法律责任)。但既然这是马先生及其律师的选择且对我的当事人只有好处,没有坏处,本律师也就不当场指出这个问题了。当然,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本律师向齐女士讲解了日后还可以分对方存款的问题,把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的选择权交给了齐女士。

对方律师在离婚协议中如此措辞实属自作聪明,是个很低级的错误。其实,对方稍微专业一点的话完全可以换另外一种措辞,让该离婚协议既不挑明存款之事,又让我方在签字后再也无法索要存款。当然这就关乎专业水平高低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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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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