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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时女方都享有哪些特别的权利?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3-01-10 | 477 次浏览 | 分享到:

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法律的基本原则。然而,在现实生活当中,女方往往会承担更多的家务,并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达成公平的结果,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对于起诉离婚后女方所特别享有的权利进行了规定。本离婚律师在此做一个简单的总结。

一、无论男方是否有过错,女方在分割离婚财产时都应该获得额外的照顾。比如在男女双方就某些财产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往往会从财产的价值、功用,并结合女方的实际需求等方面来分割此类有争议的财产。虽然如此,在本婚姻律师看来,此类照顾仅是适当照顾,不会明显偏离均等分割的结果。

二、为了保证女方及子女的利益,法律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终止妊娠六个月内以及分娩后一年内,禁止男方发起离婚诉讼。

三、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法律规定处于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归女方抚养。因此,假如男女双方均主张离婚后孩子要归自己直接抚养,而孩子尚不满两周岁,除非女方具有明显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外,法院将会倾向于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

除了上述法律明确赋予给女方的权利外,还有如下几项法定权利在实际诉讼中也通常是由女方所享有的:

一、获得家务补偿的权利。法律规定,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一方工作等负担了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可以提出补偿的要求。

二、获得生活困难帮助的权利。如果一方在离婚时生活困难,可以向有能力的另一方索要经济帮助。

三、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如果一方存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四、分割离婚财产时受到照顾。如果一方存在过错,则无过错方可以在分割离婚财产时要求获得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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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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