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位来自于西北地区甘肃省,目前在北京的医院帮助其女性亲属做智商检查的男士向被离婚律师进行咨询。其咨询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旦医院确诊其女性亲属为痴呆症,那么她的配偶能否要求离婚?
对于这个问题,本律师认为可以比照此前文章中所提及的与精神病患者离婚的问题来解决。
虽然在医学上对于精神病与痴呆症的区分较为复杂,需要经过专业训练的人才能给予准确判断与划分。与之相反,我国诉讼法律对于二者通常是不加以区分的。统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此而引申出具有法律意义的规则,比如诉讼行为能力制度等。
既然可以参考与精神病患者离婚的相关规则来解决痴呆症患者的问题。那么问题就简单多了。
首先,精神状况正常的一方不能与之协议离婚,而只能起诉离婚。本案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这位即将被确诊的痴呆症患者年已四十多岁,其很可能是在结婚时便患有痴呆症。那么,当初婚姻登记的效力便有待商榷。由于这位咨询者并未提供太多的信息,故本文不在此问题上展开讨论。咱们只分析其诉讼离婚的问题。
其次,发起离婚诉讼时需要确定被告的监护人,并使之成为诉讼代理人。
再有,与痴呆症患者离婚有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如果监护人不同意离婚,则可能需要反复起诉才能达成离婚的愿望。
最后,法院只能以判决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而不能采用离婚调解。而且,很有可能要让原告支付一笔离婚补偿以象征性地安排一下患有痴呆症的被告的日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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