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中,本律师解释了为什么不建议被告在起诉离婚案件中提交答辩状的原因。然而,对于被告的在正式开庭审理前的另外一项诉讼权利,本离婚律师却认为是很重要并且可以视情况加以运用的。这项权利就是提出管辖异议。
所谓管辖权是指法院有权就某个离婚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力。而管辖异议权则是被告认为某个正在准备审理自己的离婚案件的法院实则无权审理,进而提出异议的权利。
这项权利之所以重要,本律师打算通过两个角度来分析。让我们先从立法者本意的角度来看:
关于立法者针对此项制度的立法本意有好几个,其中一个是便于当事人,尤其是便于被告应诉。
举个例子:男女双方为夫妻,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已经分居。男方目前居住在北京,女方则生活并工作在湖南省澧县,且时间已经满一年。现在男方准备起诉离婚。作为主动发起诉讼的一方,如果男方并非想要达成诉讼离婚的目的,而只是想要折腾女方的话。此时如果法律对管辖问题不加以规定,男方可以选择任何地方的法院起诉的话。则男方可以直接向自己生活居住的城市的法院,即北京地区的法院起诉即可达成目的。因为这样做的话,女方每次都要临时放下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事务,千里迢迢地跑到北京来出庭应诉。经过几次折腾、法院尚未做出判决之际,男方便选择撤诉。这就造成了一个结果——女方被折腾,且离婚问题并未解决。
为了杜绝上述情况,立法者便认为有必要制定一套详细且科学的法院管辖制度。比如其中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就要求原告若想达成诉讼离婚之目的,则有必要前往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发起诉讼。而如果原告弄虚作假,让本无权审理案件的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诉,那么被告就有权及时提出管辖异议,以纠正这一错误。
接下来,我们再从单纯的被告利益的角度来看:
通常离婚诉讼都要附带解决子女抚养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而且,原告往往是急于离婚的一方。那么被告便可以利用管辖异议这套制度和原告的着急心理,通过申请管辖异议来拖延离婚的进程。即使受诉法院认为被告所提的管辖异议完全没道理而驳回,被告还可以再向上一级法院就管辖问题提出上诉,进而再让上级法院审理一下管辖问题。由此造成在正式开庭审理离婚问题之前,原告就要与被告就管辖问题周旋于二级法院浪费大量时间精力的局面。这个局面将大大打击原告对于离婚的期待,从而让被告适时提出有利于自己的离婚方案,迫使原告接受。这便是从单纯的被告利益的角度来分析管辖异议权利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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