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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未提及的房产在离婚后归谁所有?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12-31 | 453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往往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由于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当事人在处理房产问题时各种“新奇”的手法也层出不穷。比如有的当事人约定房屋继续共有,并归一方居住;再比如将房屋赠给孩子,待孩子成年后办理过户手续;还有的则约定分割父母名下的房产等。而今天,本离婚律师所要讨论的是一起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提及的房产在离婚后的归属问题。

男女双方名下各有一套房屋,虽然都没有登记对方为共有人,但是这两套房屋都是双方在结婚后共同购买,并归双方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数年前,为了回避房地产的限购政策,双方商定将男方名下的房屋过户到女方名下,然后协议离婚。离婚后由男方再另行购买一套房屋。就这样,双方办妥了房屋更名手续后又到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然而,对于双方既有的两套房屋的分割问题并未在离婚协议中提及。

离婚后男方按计划购买了第三套房屋,然后双方复婚。再后来,夫妻感情真正破裂,于是男方提出分割上述三套房屋。

对于男方的提议,女方表示反对。理由是:在第一次离婚时,两套房屋均登记在女方名下,故这两套房屋都已经变成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只需要分割男方名下的第三套房屋即可。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对于上述纠纷,本离婚律师认为女方的说法没有道理。因为前两套房屋原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登记女方的名下,但共有的性质并不受影响。同时,双方在第一次协议离婚时并未分割这两套房。所以,即使双方办理了协议离婚,共有状态也尚存。至于后来双方是否符合并不影响这两套房屋始终属于共同财产的性质。既然是共同财产,男方当然有权利要求分割。

至于第三套房屋,本律师认为这才是真正的个人财产,然而,这套房屋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原因在于:第三套房屋是男方在第一次离婚后,与女方复婚前所购买。不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所以第三套房屋乃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对此,女方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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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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