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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与离婚补偿是一码事儿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12-25 | 1497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本律师代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甚至是律师将离婚赔偿与离婚补偿相互混淆的情况。究其原因乃是他们没有能弄清楚二者的区别。针对这个问题本离婚律师以昨天接待的一位当事人的咨询为例简单解释一下。

这位女士维持了一段七年的婚姻,目前准备离婚。婚后其辞去了工作而成为了一位全职太太。期间先后育有二子,并由其主要负责照顾。除了照看孩子,全部家务也是其独自操持。然而,由于男方出轨并与“小三”育有一子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这位女士准备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基于男方的过错,以及自己多年来为家庭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其希望男方向其支付离婚赔偿。

看了此前有律师为她起草的离婚起诉书,本婚姻律师皱起了眉。原来,在起诉书的诉讼请求中将男方的出轨问题与女方为家庭付出的劳动一并列为离婚赔偿的理由,从而要求男方支付离婚赔偿金100万元。

姑且不论这位女士要求的赔偿金数额是否合适,本律师只想结合民事法律的基本概念来谈谈这种合并写法是否合适的问题。

首先,通常的赔偿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方有法律上的过错,另一方受损,以及过错与受损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男方的过错是严重出轨,违反了婚姻法律所要求的忠实义务。由此给这位女士造成了精神损害。基于这些事实,女方有权提出离婚赔偿,所以抛开赔偿数额不论,这位女士在起诉书中要求男方向其支付离婚赔偿金100万元不算错。

其次,本律师要重点谈一谈离婚补偿的问题。在离婚补偿中通常需要具有以下几个条件——1、接受补偿的一方有付出或者损失(无论是金钱或者其它方面);2、需要支付补偿的一方可能获益,也可能未获益;3、如果需要支付补偿的一方获益,则该获益与接受补偿的一方的付出或者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需要支付补偿的一方对于接受补偿的一方所遭受的损失不具有过错,而是基于公平原则的要求。本案中,女方多年来操持家务、照看孩子,付出了很多。然而,女方的付出并不是因为男方有过错而造成的,所以这位女士以自己为家务付出很多为由要求男方支付离婚赔偿是错误的。

由上述可以看出:离婚赔偿与离婚补偿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其中最为重要的区别就在于一个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基础之上,另外一个则是建立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将二者混淆不是一位专业离婚律师应有的素质。可见,为这位女士起草离婚起诉书的律师很可能并非专业离婚律师。

最终,本律师建议这位女士将离婚赔偿与离婚补偿分开来写在离婚起诉书上。避免未来在离婚诉讼中被法官认为是法律关系混淆而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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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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